德州市红十字会救助慰问金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一)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款;
(二)其他相关捐助。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元旦、春节等节日开展“送温暖”活动确定的救助慰问对象;
(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救助慰问对象;
(三)走访慰问为红十字人道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员;
(四)县市区红十字会申请并获批准的救助慰问人员;
(五)其他需要救助慰问人员。
第三条 救助慰问标准
(一)日常走访慰问,每户给予人民币300至1000元或同等价值的生活用品;节日期间走访慰问,每户给予人民币2000至3000元,或参照市委、市政府走访标准。
(二)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享受一次救助慰问。
第四条 审批
日常走访慰问,由办公室提交慰问申请。救助慰问金5000元(含)以上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不足5000元的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节日期间走访慰问,由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和县市区红十字会申请情况,研究制定活动方案,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发放
走访慰问时直接发放给救助慰问对象,一般由慰问对象本人或家属在签领表上签字,也可由慰问对象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所在地党委政府(村、社区)工作人员在签领表上代签。
第六条 管理和监督
(一)救助慰问金的申请审批和签领应有相应的资料,所有资料归档保存。
(二)救助慰问金管理使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可在救助慰问金中列支。
(三)救助慰问人员名单在德州市红十字会网站予以公示。骗取救助慰问金的,一经发现,收回发放的救助慰问金。
(四)每年年初,在德州市红十字会网站公布上年度救助慰问金使用情况。
本制度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鲁公网安备 371492020003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