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德州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由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分专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重点组建“三救三献”等核心业务工作方面的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是指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者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 鼓励和倡导红十字志愿者通过总会认定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录入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专业技能、服务领域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七条 红十字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条件和保障;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相关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二)保守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机构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依法受保护的其他信息;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等权利;
(四)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妥善保管红十字志愿者证件;
(五)不得利用红十字志愿者身份从事与红十字会宗旨不符的行为;
(六)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登记注册。
登记: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
注册: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且有长期服务意愿的,应主动到所属红十字会申请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由原登记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办理转出(入)手续。
第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登记编号。志愿者登记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定编制规则。登记号为志愿者的永久编号。登记编号由22位数字组成,体现红十字志愿者的区域属性、登记年份、出生年份、具体编号、性别特征、服务领域等信息。其中,前6位是志愿者登记地区编码,德州市具体编码为:
德州市371400 德城区371402 陵城区371421
宁津县371422 庆云县371423 临邑县371424
齐河县371425 平原县371426 夏津县371427
武城县371428 乐陵市371481 禹城市371482
第7至10位是表示志愿者登记年份;第11至14位表示志愿者出生年份;第15位表示志愿者的性别(统一用1表示男性,0表示女性);第16至17位表示志愿者服务领域编码(服务领域编码规定为:红十字应急救援志愿服务01、红十字健康关怀志愿服务02、红十字人道救助志愿服务03、红十字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服务04、红十字遗体捐献志愿服务05、红十字宣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06、红十字宣传预防艾滋病志愿服务07、红十字精神传播志愿服务08、红十字筹资劝募志愿服务09、红十字青少年志愿服务10、红十字社区志愿服务11、红十字海外志愿服务12、红十字乡村志愿服务13、红十字其他志愿服务99);第18至22位表示志愿者在该区的编号。
第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
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由所属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在服务过程中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
(三)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违法或违背红十字会宗旨和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不愿继续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三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在各级红十字会登记,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以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为宗旨的志愿服务队伍或者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红十字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二)负责红十字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
(三)制定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备、使用和管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五)及时、如实记录红十字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志愿服务情况、评价情况、表彰奖励情况等志愿服务信息;
(六)定期向主管红十字会汇报工作开展和内部管理情况,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配合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重组和注销。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主管红十字会应当对其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进行重组调整:
(一)制度不健全,活动不规范;
(二)志愿者人数不足10人的;
(三)连续一年未进行正常活动;
(四)其他应重组调整的。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主管红十字会应当注销其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红十字会章程或本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成立、备案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备案的;
(三)以红十字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背离红十字志愿服务宗旨的;
(四)连续两年未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滥用红十字标志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防灾减灾、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红十字精神传播、康复护理、社区服务、乡村振兴、养老服务、心理健康、人道资源动员、国际人道援助等领域。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志愿者培训工作,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为红十字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支出交通、食宿、通讯等必要费用。
第五章 激励与表彰
第二十条 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150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可以依次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志愿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考核标准,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定并颁发红十字志愿者星级证章。
县级红十字会负责颁发一、二、三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地市级红十字会负责颁发四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省级红十字会负责颁发五星级红十字志愿者证章。市红十字会向其直属的红十字志愿者颁发相应的星级志愿者证章。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级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时间和志愿服务表现对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者进行表扬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对优秀红十字志愿者,优先安排参加红十字会的培训、会议等重要活动,推选为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推荐参加红十字系统内外有关评选表彰。
第六章 保障与其他
第二十四条 主动融入德州市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加强与党委社会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来源:
(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二)申请政府的经费支持;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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