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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3-10-31 14:20:28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德州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山东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重点组建应急救援、人道救助、应急救护、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心理咨询(心理干预)、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角膜)捐献、器官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等方面的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在街道、社区(村、镇)、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基地,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组织。

第二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是指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个人。

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三)具备志愿服务相关项目基本知识和技能;

(四)具有团队精神,服从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的统一安排。

第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获得相应表彰;

第七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和七项基本原则,发扬红十字精神,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五)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四)保护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受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服务范围。

红十字志愿者的服务范围以关怀和帮助处于困境、易受损害的人群为重点。开展人道救助、健康关怀、应急救援、现场救护培训、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艾滋病预防、传播红十字精神、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方面的志愿服务。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招募,由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志愿服务组织负责。

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要求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登记注册。

登记: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活动时为志愿者配发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

团体单位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填写《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登记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活动时为志愿者配发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

    注册: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且有长期服务的志愿,应主动到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和服务时间的统计工作,由所在地红十字会负责。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由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办理转出(入)手续。   

第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登记编号。志愿者登记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定编制规则。登记号为志愿者的永久编号。登记编号由22位数字组成,体现红十字志愿者的区域属性、登记年份、年龄、具体编号、性别特征、服务领域等信息。其中,前6位是志愿者登记地区编码,德州市具体编码为:

德州市371400           德城区371402

陵城区371421           宁津县371422

庆云县371423           临邑县371424

齐河县371425           平原县371426

夏津县371427           武城县371428

乐陵市371481           禹城市371482

第7至10位是表示志愿者登记年份;第11至14位表示志愿者出生年份;第15位表示志愿者的性别(统一用1表示男性,0表示女性);第16至17位表示志愿者服务领域编码(服务领域编码规定为:红十字应急救援志愿服务01、红十字健康关怀志愿服务02、红十字人道救助志愿服务03、红十字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服务04、红十字遗体捐献志愿服务05、红十字宣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06、红十字宣传预防艾滋病志愿服务07、红十字精神传播志愿服务08、红十字筹资劝募志愿服务09、红十字青少年志愿服务10、红十字社区志愿服务11、红十字海外志愿服务12、红十字乡村志愿服务13、红十字其他志愿服务99);第18到22位表示志愿者在该区的编号。

第三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队

第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队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队成立条件。

(一)有10人以上的志愿者;

(二)有规范的组织框架和规章制度;

(三)有规范的名称,其名称应当与服务范围、志愿者规模、活动地域等一致,准确反映其特点;

(四)有固定的或已形成规模的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

(五)有与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队职责。

  (一)积极参加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建立健全与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相关的制度;

(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

(四)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备、使用和管理;

(六)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八)服务最易受损群体,向社会提供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器官捐献、无偿献血、社区健康服务、红十字精神传播等领域的志愿服务;

(九)积极配合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者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主要包括红十字博爱家园、博爱卫生院(站)、博爱学校、博爱书库、社区(村、镇)红十字服务站、博爱超市、献血屋等。

第五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德州市红十字会成立德州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德州市红十字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办事机构设在市红十字会。

第十八条  德州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贯彻红十字会法、标志使用办法和章程,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

(二)拟定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发布志愿服务信息,组织开展市本级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四)指导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其职责可参照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制定。

各县(市、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红十字会。   

第六章   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负责红十字志愿者骨干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专项经费,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者、志愿服务队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对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依法依规做出的统一安排,应认真服从并积极履行服务义务。

(二)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应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统一配发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并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红十字志愿者证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三)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的损害,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

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在服务过程中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

(三)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违法或违背红十字会宗旨和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不愿继续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管理。

(一)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明确组织架构、工作分工,建立志愿服务者招募、登记注册管理、培训、考核奖惩、合法权益保障与维护及物资、经费、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三)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填写活动备案表,提前向主管红十字会备案。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开展情况存档备查。

(四)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在活动中培养和发展注册红十字志愿者。鼓励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

(五)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保障。在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前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危机处理的培训,定期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注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风险程度,为志愿者提供相关和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定期向主管红十字会报告活动开展情况,主动接受检查、监督。

(七)各级红十字会应对所属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重组和解散。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红十字会应予以重组或解散。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制度不健全,活动不规范;

(三)利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或具有其它违背红十字会宗旨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四)志愿者人数不足;

(五)连续一年未进行正常活动;

(六)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

(七)其他应重组或解散的。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的管理。

(一)部门、单位、企业及社区(村、镇)等申请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的,由申请单位向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二)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星级评定按《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表彰与奖励。市红十字会对在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