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各项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基本要求
(一)会机关财务管理必须认真遵守会计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按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三)机关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预算的编制及执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及时编制预算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四)机关财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持证上岗,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资金审批手续,认真审核监督各项经费开支,及时做好账务处理,按月对账,确保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和机关资金合理开支及财务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会计的主要职责:
1.认真编制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做好年度部门预算、决算的编报工作,为会领导提供准确详实的会计资料。
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核、报账、制作财务报表,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表。
3.严格审核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往来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收入、支出明细账。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固定资产年报,及时上报。定期核对往来账款,及时清算应收应付款。
4.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5.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做好年度部门预算、部门决算的公开及相关解释工作。
6.妥善保管单位法人章。
7.每月初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上月财务收支情况。
8.会计调离本岗位时,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资料、印章、有关文件、会计档案、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移交清楚,并编制移交清册,办妥交接手续。
9.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出纳的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财会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并每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办理银行及现金的收、支、转账结算业务。
2.严格审核报销单据、发票等原始凭证,按照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办理收付业务,做到合法准确、手续完备、单证齐全。
3.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做好现金管理。及时同银行做好对账工作,积极配合会计做好报账工作。
4.每日负责盘清库存现金,核对现金日记账,按规定程序保管现金,保证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安全。
5.妥善保管单位财务章等有关印章,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格管理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6.做好工资表的编制和工资发放工作。
7.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工作管理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三)财务工作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款相符。财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际款项不符时应及时进行查明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四)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进行监交,会计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进行监交。
四、经费审批与报销
(一)机关财务报销范围: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机关运转开销的有关费用。
(二)会机关各项开支严格履行审批制度,采取经手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的管理方式。即:所有支出发票必须有经手人签字并注明支出的用途,由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批报。30000元(含)以上的财务支出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5000元(含)以上、30000元(不含)以下的财务支出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现金开支范围,不允许坐支现金。职工工资、津贴、出差人员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等可通过现金结算支出,不属于现金支出范围的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四)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需借支差旅费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到何地、办何事及计划天数,核定借款金额,返回后一周内按审批程序报销。机关人员所有借款,由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五)购买各种固定资产、办公耗材及订阅党报党刊杂志、专业书籍等均应由经办人或部门提出计划,然后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予以报销。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报销时需附清单。
(六)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报销单据、发票等原始凭证,做到合法准确、手续完备、单证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五、会计档案管理
(一)凡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应当按照会计年度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由财务人员保管至下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移交清册全部移交单位档案室由专人保管。
(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机关档案管理人员会同财务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由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应由单位财务工作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