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德州市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由办公室统筹负责。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向社会主动、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扩大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媒体及捐赠人监督。
第五条 公开内容主要包括组织、财务、业务活动、社会捐赠收支等信息。
(一)组织信息:包括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管理层信息、机构设置、政策制度等。
(二)财务信息:包括年度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
(三)业务活动信息: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无偿献血、红十字志愿服务与青少年等,以及业务工作阵地情况。
(四)社会捐赠收支信息:捐赠收支信息分为重大事件专项捐赠信息和日常性捐赠信息。包括接收和支出捐赠款物的时间、类型、数量、捐赠方、接收方、金额、用途等信息。
(五)其他应向社会公布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工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市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捐赠人和受赠人等当事人与市红十字会事先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对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示。
(一)通过市红十字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
(二)按照红十字系统透明度指数评价要求,相关内容同步在博爱中国红十字系统信息公开平台发布。
(三)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在民政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慈善中国”发布募捐信息。
(四)根据工作需要,利用大众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方式发布。
第八条 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市红十字会机关各部室负责相关信息采编,提报审核,并对产生和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内容审核、保密审查、舆情监测、信息发布和更新工作,发布信息应严格落实保密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信息提供部门、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信息,市红十字会各部室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德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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